【乐鱼App官网】(集团)有限公司

欢迎来(lai)到乐鱼App官网 官方网站!
  咨询电话: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采购(gou)需求(qiu)管理办法(f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cai)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cai)购项(xiang)目 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min)共(gong)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中华人 民共(gong)和国政(zheng)府采购法(fa)实施(shi)条例》 等有关法(fa)律法(fa)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tiao) 用本办法(fa)。

第三条


政府(fu)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qiu)管理适

 

 

 

本办法所称(cheng)政府采购需求(qiu)管(guan)理(li),是指采购人组


织确定采购(gou)需求和编制(zhi)采购(gou)实施(shi)计划,并实施(shi)相关(guan)风险控制(zhi) 管理的(de)活动。

第四条  采购需(xu)求管理(li)(li)应(ying)当(dang)遵(zun)循科学合理(li)(li)、厉(li)行节约(yue)、 规(gui)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采(cai)购(gou)人对采(cai)购(gou)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开展采(cai)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cai)购需求和采(cai)购 实施计划的合法性(xing)、合规性(xing)、合理性(xing)负(fu)责。主(zhu)管预算单(dan)位(wei)负(fu) 责指(zhi)导(dao)本部门采(cai)购需求(qiu)管理(li)工(gong)作。


第二章  采购需(xu)求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xu)求(qiu),是指采购人为实现(xian)项目 目(mu)标,拟采购的标的及(ji)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zhi)对采购(gou)标(biao)的的功(gong)能(neng)和质量(liang)要求,包括性 能、材(cai)料、结构(gou)、外观、安(an)全,或者服(fu)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shang)务(wu)要求是指(zhi)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jian)、地(di)点、财务(wu)和服务(wu) 要求(qiu),包括交付(实施) 的(de)时间(期限)和地点( 范围(wei)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fang)式(shi) 包装和运输(shu),售后服务(wu),保(bao)险等。

第七条(tiao)  采(cai)购(gou)(gou)需求应当符合(he)法律法规、政府采(cai)购(gou)(gou)政策和 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zi)产和财(cai) 务(wu)等相关管(guan)理制(zhi)度(du)规定,符合采(cai)购项目特点(dian)和(he)实(shi)际需要。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ju)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 确定。

第(di)八条  确定(ding)采购需求应(ying)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 技术、商(shang)务要求,功能(neng)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kao)虑(lv)可能(neng)影 响(xiang)供应(ying)商报(bao)价和项(xiang)目实施(shi)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tiao)  采(cai)购需求(qiu)应当清楚(chu)明了(le)、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he)商务(wu)要求应当(dang)客观(guan),量化指标应当(dang)明(ming)确相应 等次,有连续区(qu)(qu)间的(de)按照(zhao)区(qu)(qu)间划分等次。需由供(gong)应商提(ti)供(gong)设(she) 计(ji)方(fang)案、解决方(fang)案或者组织方(fang)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ming)采购 标的的功能、应用(yong)场景、 目(mu)标(biao)等基本要求,并尽(jin)可能(neng)明(ming)确其 中的客观、量化(hua)指标(biao)。


采购(gou)需求(qiu)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guo)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biao)(biao)准等标(biao)(biao)准、规范,也可以根(gen)据(ju)项目目标(biao)(biao)提出更高的技术要 求。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ding)采购需(xu)求前,通过(guo)咨(zi)询、论 证、问卷调查等方式(shi)开(kai)展需求调查, 了(le)解相关产业发展(zhan)、市 场供给、同类采购(gou)项(xiang)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neng)涉及的(de)运行维护、 升级更新、备品(pin)备件(jian)、耗(hao)材等后续采购,以及(ji)其他相关(guan)情(qing)况。

面向市场主体(ti)开展需求调查时(shi),选择的调查对(dui)象一般不(bu) 少于 3 个,并(bing)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dang)开展需(xu)求调(diao)查:

 一)1000 万元(yuan)以上的货物、服(fu)务采购项目(mu),3000  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gong)共(gong)利益(yi)、社(she)会(hui)关注度较高的采(cai)购项(xiang)目,包 括政(zheng)府向社会公众提(ti)供(gong)的(de)公共服务项目等(deng);

 三(san)) 技术复杂(za)、专业(ye)性较强的(de)项目,包括需(xu)定制开(kai)发 的(de)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 口产(chan)品(pin)的项(xiang)目(mu)等;

 四) 主管预(yu)算单位或者采购人(ren)认(ren)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 的其他(ta)采购(gou)项目。

编制采(cai)购需求(qiu)前一年内,采(cai)购人已就相关(guan)采(cai)购标的(de)开展 过需求(qiu)调查的可以不再(zai)重(zhong)复开展。

按照(zhao)法(fa)律法(fa)规的(de)规定,对采(cai)购项目开(kai)展可行(xing)性研究等前 期工作, 已包含本办法规定(ding)的(de)(de)需求调查内容的(de)(de),可以不再(zai)重


复调查; 对在(zai)可行性(xing)研究等(deng)前期(qi)工(gong)作(zuo)中未(wei)涉及的部分,应当 按照(zhao)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三章(zhang)  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gou)实施计划(hua),是指采购(gou)人围绕 实现(xian)采购需求,对合同的(de)订立和管理所做的(de)安排。

采购(gou)实施计划(hua)根据法(fa)(fa)律法(fa)(fa)规(gui)、政(zheng)府采购(gou)政(zheng)策和国(guo)家有关 规定(ding),结合(he)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ding)。

第十三条  采购实(shi)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xia)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bao)括(kuo)采(cai)购项(xiang)目预(概) 算、最高 限价,开展采购(gou)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gou)组织形式和(he)委(wei)托代(dai)理 安排(pai),采购包划分(fen)(fen)与(yu)合同分(fen)(fen)包,供应(ying)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 竞争范(fan)围和评审规则(ze)等。

 二(er))合同管理安排(pai),包括合同类(lei)型、定价方式(shi)、合同 文本的主要(yao)条款、履约验(yan)收方案、风险管(guan)控措施等。

第(di)十四条(tiao)  采购人应(ying)当通过确定(ding)供(gong)应(ying)商资格条件、设(she)定(ding) 评审规则等措施(shi),落实支(zhi)持(chi)创新(xin)、绿色发展(zhan)、中小企业发展(zhan) 等政府采购政策功(gong)能。

第(di)十(shi)五(wu)条(tiao)  采购人要(yao)(yao)根据采购项目(mu)实施的要(yao)(yao)求(qiu),充分考(kao) 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ying)响采购活动进行(xing)的因素,合理 安排(pai)采购活动(dong)实施时间。


第十六条  采购(gou)人采购(gou)纳入政府(fu)集中采购(gou)目录的(de)项目, 必须(xu)委托集中(zhong)采购机构(gou)采购。政(zheng)府集中(zhong)采购目录以外(wai)的项目 可(ke)(ke)以自行(xing)采购,也(ye)可(ke)(ke)以自主(zhu)选(xuan)择(ze)委托集中(zhong)采购机构,或(huo)者(zhe)集 中采(cai)(cai)购(gou)(gou)机(ji)构以(yi)外的(de)采(cai)(cai)购(gou)(gou)代(dai)理机(ji)构采(cai)(cai)购(gou)(gou)。

第十七条(tiao)  采(cai)购(gou)人要按照有利于(yu)采(cai)购(gou)项目实施的原则, 明(ming)确(que)采(cai)购包(bao)或(huo)者(zhe)合同(tong)分(fen)包(bao)要求。

采购(gou)(gou)项目划分采购(gou)(gou)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gou)(gou)包的采购(gou)(gou) 方式、竞(jing)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he)同类型(xing)、合(he)同文本、定价方 式等相关合同(tong)订立(li)、管理安排。

第十八条(tiao)  根据采购(gou)需求特点(dian)提出(chu)的供应商资格(ge)条件, 要与(yu)采购标(biao)的(de)的(de)功能、质量和(he)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 属于履行合同(tong)必需的(de)条件,包括特定的(de)专业资格(ge)或者技术资 格、设备设施、业(ye)绩(ji)情况、专业(ye)人才(cai)及其管(guan)理能力等。

业(ye)绩情(qing)况作为资格(ge)条件时(shi),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ye)务(wu) 合同(tong)一(yi)般不超(chao)过 2 个,并明确(que)同类(lei)业务的具(ju)体范围。涉及(ji)政(zheng) 府采购政策支持(chi)的(de)(de)创新产(chan)品采购的(de)(de),不得提(ti)出(chu)同类业务合(he) 同(tong)、生产(chan)台数(shu)、使用时长等(deng)业(ye)绩(ji)要求(qiu)。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评审(shen)方法和定(ding)价方式的(de)选择(ze)应当 符合法定适(shi)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dao)公开招标数(shu) 额标(biao)准,因特殊情况需(xu)要采用公开招标(biao)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采购(gou)需(xu)求客观(guan)、明确且规格、标准(zhun)统一的采购(gou)项(xiang)目(mu),如


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ban)采(cai)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cai)购, 以(yi)价(jia)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yao)考虑(lv)因素(su),采用固定总(zong)价(jia)或者固 定(ding)单价(jia)的定(ding)价(jia)方式。

采购需(xu)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zhuan)业(ye)性(xing)较强的 采(cai)购项(xiang)目,如大型(xing)装(zhuang)备、咨询(xun)服务等,一(yi)般采(cai)用(yong)招标、谈判 (磋商(shang))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shen)选择性价比最优(you)的产(chan)品, 采用固定(ding)总价或者(zhe)固定(ding)单(dan)价的定(ding)价方式。

不能完(wan)全确定(ding)客观(guan)指标(biao),需由(you)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jie) 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cai)购(gou)项目(mu),如首购(gou)订(ding)购(gou)、设(she)计服(fu)务、 政府和社会(hui)资本(ben)合作等,一(yi)般采(cai)用谈判(磋商) 方式采购, 综合考虑以(yi)单方案报(bao)(bao)价、多方案报(bao)(bao)价以(yi)及性价比要求等因(yin)素 选择评审方法(fa),并根据实(shi)现(xian)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gu)定总价 或者固定(ding)单(dan)价(jia)、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dan)一或者组合定(ding)价(jia)方 式。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gui)规(gui)定可以在有限(xian)范(fan)围内竞争(zheng)或(huo) 者只能从唯一(yi)供(gong)应商处采购(gou)的情形外,一(yi)般采用公开方(fang)式邀 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采用(yong)综(zong)合性(xing)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 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mu)目(mu)标相关的其他(ta)因(yin)素确定。

采购需(xu)(xu)求客(ke)(ke)观、明确的采购项目(mu),采购需(xu)(xu)求中客(ke)(ke)观但不 可量化(hua)的(de)指(zhi)标应(ying)当作(zuo)为(wei)实质性要求,不得作(zuo)为(wei)评分项; 参与 评分(fen)的(de)指标(biao)应当是(shi)采购需(xu)求(qiu)中的(de)量(liang)化指标(biao),评分(fen)项应当按(an)照


量化指标的(de)等(deng)次,设置(zhi)对应的(de)不同分值(zhi)。不能完(wan)全确定客(ke)观(guan) 指(zhi)标(biao),需由供应商提供设(she)计方(fang)案、解决方(fang)案或者组(zu)织方(fang)案的 采(cai)购项目,可以结合(he)需(xu)求(qiu)调查的情(qing)况,尽可能明确不(bu)同技术 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 量(liang)化的评(ping)审因素、分值和(he)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zhao)相(xiang)关规定 确定分值和权(quan)重。

采(cai)购(gou)项目涉及后(hou)续采(cai)购(gou)的,如大(da)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 性(xing)要(yao)求。可以要(yao)求供应(ying)商报出后续(xu)供应(ying)的价(jia)格,以及(ji)后续(xu)采(cai) 购的可替代性(xing)、相关产品和估价(jia),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需由供(gong)(gong)应(ying)商(shang)提供(gong)(gong)设(she)计方案(an)(an)、解决方案(an)(an)或(huo)者组织方案(an)(an),且 供应商经验和能力(li)对履约(yue)有直接影(ying)响(xiang)的(de),如订购、设计(ji)等采 购项(xiang)目,可以在评审因(yin)素中适当考(kao)虑供应商的履(lv)约(yue)能(neng)力要 求,并合理设置分(fen)值和权重。需(xu)由(you)供(gong)应商提供(gong)设计方(fang)案、解 决方(fang)案或者组织(zhi)方(fang)案,采(cai)购人认为有必(bi)要考虑全(quan)生命周期成 本的,可以明确(que)使用(yong)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zhuang)调试费用(yong)、 使(shi)用期间(jian)能源管(guan)理、废弃(qi)处置等(deng)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 时考虑的因素。

第二(er)十二(er)条  合(he)同类型按照民法典(dian)规(gui)定的典(dian)型合(he)同类

别(bie),结合采购标(biao)的的实(shi)际情况确(que)定。

第二(er)十(shi)三条  合同文(wen)本应(ying)当包含法定必(bi)备条款和采购 需求的所有内容(rong),包(bao)括但(dan)不限于(yu)标的名(ming)称,采购标的质量、 数(shu)量(规模(mo) 履行(xing)时间(期限) 、地点和方(fang)式(shi),包装方(fang)式(shi),


价款(kuan)或(huo)者报酬、付款(kuan)进度(du)安排、资金支(zhi)付方式,验收、交付 标准和方法,质量(liang)保修范(fan)围和保修期(qi),违约(yue)责任与解决(jue)争议 的方法等。

采购(gou)项(xiang)目(mu)涉及采购(gou)标的(de)的(de)知识产权(quan)归属(shu)、处理的(de),如订 购、设(she)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jian)设(she)项目(mu)等,应当约(yue)定知识产 权(quan)的归属和处(chu)理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 行阶段(duan),明(ming)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fu)款进度安排(pai)。对于长 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fen)考虑成本(ben)、收益以及(ji)可(ke)能出(chu)现的重大 市场风险,在合同(tong)中约定成(cheng)本(ben)补(bu)偿风险(xian)分担等事项(xiang)。

合同(tong)权利(li)义务(wu)要(yao)围(wei)绕采购需(xu)求和合同(tong)履行设(she)置。国务(wu)院 有关部(bu)门(men)依(yi)法制定了(le)政府采购合同标准(zhun)文本的,应当使(shi)用(yong)标 准(zhun)文本(ben)。属于本(ben)办法第十一(yi)条规定范(fan)围(wei)的采购项目,合同文 本(ben)应当经过采(cai)购(gou)人聘请的法(fa)律顾问审定(ding)。

第二十(shi)四条  履约验收方(fang)案要(yao)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ti)、时 间、方式、程序(xu)、内(nei)容和验收标准等(deng)事项。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gou)可以邀(yao)请参加本项目(mu)的(de)其他供(gong)应商或者第(di)三方专(zhuan)业 机构(gou)及专家参与(yu)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zuo)为验收的参考资料(liao)。 政府向社(she)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 对象(xiang)参与并出(chu)具意见,验收结(jie)果应当向社会公(gong)告。

验收内容要(yao)包(bao)括每一项(xiang)技术(shu)和商务要(yao)求(qiu)的履约(yue)情况,验 收标准要(yao)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ming)确客观标准、涉 及主观判断的,可(ke)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yong)人中开展问(wen)卷调查(cha)


等方(fang)式(shi),转化(hua)为客观、量化(hua)的(de)验收标(biao)准。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mu),应当结合分期考(kao)核(he)的情况,明确 分期(qi)验收要(yao)求。货物类项目可(ke)以根据需要(yao)设置出厂检验、到 货检验(yan)、安装调试检验(yan)、配套服(fu)务(wu)检验(yan)等(deng)多重验(yan)收环节(jie)。工 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ying)当(dang)符合行业管理部门(men)规定的标准、方 法和内(nei)容。

履约验收方案(an)应当在合同中约定(ding)。

第二十五条(tiao)  对于本办法第十一条(tiao)规定的采(cai)购项(xiang)目,要 研究采购过程和(he)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xian),判断风险(xian)发生(sheng)的环 节、可能性(xing)、影(ying)响程度和(he)管(guan)控责任,提出(chu)有针(zhen)对(dui)性(xing)的处(chu)置(zhi)措(cuo) 施(shi)和替代方案。

采(cai)购过(guo)程和合同履行过(guo)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jia)政策变化、 实(shi)施环境(jing)变化、重(zhong)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zhi)疑投(tou)诉(su) 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bai)、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he)同、出 现(xian)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hui)公(gong)共利益情(qing)形等。

第二(er)十六条  各级财(cai)政部门应当按照简便、必要的原

则,明(ming)确(que)报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实施计划具体内容(rong),包括(kuo)采 购(gou)项目的类别(bie)、名称(cheng)、采(cai)购(gou)标(biao)的、采(cai)购(gou)预算、采(cai)购(gou)数量(liang)(规 模) 、组织(zhi)形式、采购(gou)方式、落实(shi)政(zheng)府(fu)采购(gou)政(zheng)策有(you)关内(nei)容等。

 

 

第(di)四(si)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采(cai)购人应当将采(cai)购需求管理(li)作为(wei)政府采(cai) 购(gou)内(nei)控管理(li)的重(zhong)要内(nei)容,建立健全采购(gou)需求管理(li)制(zhi)度,加强 对采购需求(qiu)的(de)形(xing)成和实现(xian)过程的(de)内(nei)部控(kong)制和风险管(guan)理。

第(di)二十八条  采购人(ren)可(ke)以自行组织(zhi)确(que)定采购需求和(he)编(bian) 制采购(gou)(gou)实(shi)施(shi)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gou)(gou)代理机(ji)构或者其他第三(san)方 机构开展。

第二十(shi)九条  采购人应(ying)当建立审(shen)查(cha)工作机制,在采购活 动开始前(qian),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shi)项,对采购需 求(qiu)和采(cai)购实(shi)施计划(hua)进行(xing)审(shen)查(cha),审(shen)查(cha)分为(wei)一般性审(shen)查(cha)和重点审(shen) 查。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gou)需求和采购(gou)实施计划(hua) 的内容并重(zhong)新进行审查(cha)。

第(di)三十条  一般性审(shen)(shen)查主(zhu)要审(shen)(shen)查是否按照本(ben)办法规定 的(de)程序和内容(rong)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shi)计划(hua)。审查内容(rong) 包括,采(cai)购需(xu)求是否符合(he)预算、资产、财(cai)务等管理制度规定; 对采(cai)购方式、评(ping)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de)选(xuan)择是否(fou)说 明适用理由; 属于(yu)按规定(ding)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men)批准、核准的 事项,是(shi)否作出相关安排; 采(cai)购实(shi)施计划是否(fou)完整。

第三(san)十一(yi)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 以(yi)下审查:

 一)非(fei)歧视(shi)性(xing)审(shen)查。主要审(shen)查是否指向特(te)定供应商或 者特定(ding)产品,包括资格条(tiao)件(jian)设置是否合理(li),要求供应商(shang)提供


超过 2 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li)性; 技术(shu)要求(qiu)是否 指(zhi)向特(te)定的(de)专(zhuan)利、商标(biao)、品牌(pai)、技术路线等(deng); 评(ping)审因素设置 是(shi)否具有(you)倾向性,将有(you)关(guan)履约能(neng)力作为评审因素(su)是(shi)否适当。

 二)竞争(zheng)性审查(cha)。主要审查(cha)是否确(que)保充分竞争(zheng),包括(kuo) 应当以公(gong)(gong)开方(fang)(fang)式邀(yao)请供应商(shang)的,是否依法采用公(gong)(gong)开竞争方(fang)(fang) 式; 采(cai)用单一来(lai)源(yuan)采(cai)购方式的,是(shi)否符(fu)合(he)法定情形(xing); 采购需 求的内容是否(fou)完整、明(ming)确,是否(fou)考(kao)虑后(hou)续采购竞争性; 评(ping)审 方(fang)法、评(ping)审(shen)因素、价格权重等评(ping)审(shen)规则是否适当(dang)。

 三(san)) 采(cai)购政策(ce)审(shen)查。主要(yao)审(shen)查进 口(kou)产(chan)品的采购是否必 要,是否落(luo)实支持创(chuang)新、绿色发(fa)展、中小企业发(fa)展等政府采(cai) 购政策要求。

 四) 履约风险审(shen)查。主要审(shen)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you) 法(fa)律顾(gu)问审定,合同文本(ben)运用是否(fou)适当,是否(fou)围绕采购(gou)需求 和合(he)同履行(xing)设置权利(li)义(yi)务(wu),是否明确(que)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yao) 求,履约(yue)验收(shou)方案是否完(wan)整(zheng)、标准是否明确(que),风险处置措施 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wu))采购人或(huo)者主管预算(suan)单位认为(wei)应当审查的其(qi)他内 容。

第三十二(er)条  审查工作机(ji)制成员应当包括本(ben)部门、本(ben)单 位的采购、财务(wu)、业务(wu)、监督(du)等内部机(ji)构。采购人(ren)可以根据 本单位实际情(qing)况(kuang),建(jian)立相(xiang)关(guan)专家和第三方(fang)机构参与审查的工(gong) 作机制。


参(can)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shi)施计划的专家和第(di)三 方机构不得参与(yu)审查。

第三(san)(san)十三(san)(san)条  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 范围,由采购人根据(ju)(ju)实际情况(kuang)确定。主(zhu)管预(yu)算(suan)单位可(ke)以根据(ju)(ju) 本部(bu)门实际情况,确定(ding)由主管(guan)预算(suan)单位统一组(zu)织(zhi)重点审查的 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

属于(yu)本办法第十一条(tiao)规定范围的采购(gou)项目,应(ying)当开展(zhan)重 点审(shen)查。

第三十四条  采购(gou)需求(qiu)和采购(gou)实施计(ji)划的调查、确(que)定(ding)、 编制、审查(cha)等工作应当形成(cheng)书面记录并(bing)存档。

采(cai)(cai)购文件应当按(an)照审(shen)核通过的采(cai)(cai)购需求和采(cai)(cai)购实(shi)施(shi)计 划编制。

 

 

第(di)五章(zhang)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shi)五条  财(cai)政部门(men)应当(dang)依(yi)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 管理(li)的监督检查(cha),将采购人需求管理(li)作为(wei)政府(fu)采购活(huo)动监督 检查的重要内(nei)容,不定(ding)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购人应当如 实反映情况,提(ti)供有(you)关材料。

第(di)三(san)十六条  在政府采(cai)购项(xiang)目投诉、举报处理和(he)监督检 查(cha)过程中,发(fa)现采(cai)购(gou)人(ren)未(wei)按本办法规(gui)定建立采(cai)购(gou)需求管理(li)内 控制度、开展采(cai)购需求调查(cha)和审查(cha)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cai)取


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shi)责令采购人整(zheng)改,并(bing)告知其主管预算 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zhe)拒不改正的(de),将有关(guan)线索移交纪检监 察、审计(ji)部门(men)处理。

第三十七(qi)条  在政府采购(gou)项(xiang)目(mu)投诉、举报(bao)处理(li)和(he)监督检 查过(guo)程中,发现(xian)采购方式、评审规则(ze)、供(gong)应商资格(ge)条件等(deng)存 在歧(qi)视性、限制性、不(bu)符合政府采购(gou)政策(ce)等问题的,依照《中 华人民(min)共和(he)国政府采购法》 等(deng)国(guo)家有关规(gui)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gou)项目投诉(su)、举报处理和监督检 查(cha)过程(cheng)中,发(fa)现采(cai)购(gou)人存在无预(yu)算(suan)或者超预(yu)算(suan)采(cai)购(gou)、超标准 采(cai)购、铺(pu)张浪(lang)费(fei)、未按规定(ding)编制政府采(cai)购实施计划等(deng)问题(ti)的, 依照《中华人民(min)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hua)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tiao)例(li)》 、《党(dang)政机关(guan)厉(li)行(xing) 节约反对浪费条(tiao)例》 等国家有(you)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shi)九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guo)家(jia)秘密的(de),按照涉密政府 采购(gou)有(you)关规定执(zhi)行。

第四十条  因采购(gou)人不可(ke)预见(jian)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gou)的, 可以适(shi)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由集(ji)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批量(liang)集(ji)中采购和 框架协(xie)议(yi)采购的需求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xia)市(shi)财政部(bu)门(men)可以根据 本(ben)办法(fa)制定具体实(shi)施(shi)办法(fa)。

第(di)四十三条(tiao)  本办法所称主管(guan)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bian)制 部(bu)门(men)(men)预(yu)算职责,向本(ben)级财政部(bu)门(men)(men)申(shen)报预(yu)算的国家机(ji)关、事业 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四条  本(ben)办法自 2021  7  1 日起施行。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 --政··· 下(xia)一条:没(mei)有(you)了!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乐鱼App官网

电话:

手机:

邮箱:

联系人:乐(le)鱼App官网

地址(zhi):河南(nan)省南(nan)阳(yang)市宛城区孔明(ming)南(nan)路建(jian)业·凯(kai)旋(xuan)广场(chang)-17号楼(lou)(凯(kai)旋(xuan)A座)12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