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宛财购〔2016〕2号
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南阳市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阳市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016年5月20日
附件:
南阳市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品目名称 |
备注 |
采购标准 |
(一)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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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 |
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
执行省车辆协议供货相关规定 |
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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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专用车辆 |
包括校车、消防车、警车、医疗车、清洁卫生车辆、执法执勤用车 |
属于省车辆协议供货范围的,执行省车辆协议供货规定 |
图书档案装具 |
包括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家具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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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电梯 |
包括自动扶梯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二)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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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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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 |
指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用于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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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品目名称 |
备注 |
采购标准 |
(一)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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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台式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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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计算机 |
包括平板电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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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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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设备 |
包括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磁盘阵列、无线接入设备、不间断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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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设备 |
包括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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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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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 |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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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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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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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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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一体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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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摄像器材 |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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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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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复印耗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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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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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机 |
包括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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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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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
不包括单位订阅的报刊、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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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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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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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林业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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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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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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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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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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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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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仪器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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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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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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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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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项预算20万元以上 |
限额内工程 |
指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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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
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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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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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 |
软件开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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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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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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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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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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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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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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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前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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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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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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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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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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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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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三、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市级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即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部门具备自己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实行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区级采购限额标准不低于5万元(含5万元)。具体限额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货物或服务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县区级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标准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具体数额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暂按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含)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限额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属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乘用车、客车等属于省协议供货的品目,执行省协议供货采购相关规定。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具体程序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采取非招标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规定执行。
(五)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积极发挥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作用,依法面向中小企业实施优先采购和定向采购,落实节能、环保、绿色产品的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产品审核事宜。
(六)会议费和培训费按照定额标准执行,采购单位不再进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和合同备案,按照有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要求审核支付。
(七)各县区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